时间:2025-06-06 10:31
一、工厂搬厂不跟去是否有补偿
工厂搬厂员工不跟去,工厂是否支付补偿取决于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若工厂搬迁使工作地点变动过大,影响员工正常生活,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工厂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搬迁距离近,对员工生活无明显影响,劳动合同能正常履行,员工主动不跟去离职,工厂通常无需支付补偿。
建议工厂在搬迁前与员工充分协商,了解员工需求,尽量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员工遇到工厂搬迁情况,应及时与工厂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工厂搬迁员工不跟去,补偿有无法律依据
工厂搬迁员工不跟去,补偿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厂搬迁通常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若搬迁距离过远、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有权拒绝随迁。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工厂搬厂员工不跟去,补偿诉求能否获法律支持
工厂搬厂员工不跟去,补偿诉求能否获支持需分情况判断。
若工厂搬迁属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对员工的工作、生活影响较小,工厂又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员工不随迁,主动辞职,这种情况工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工厂搬迁至市外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工厂与员工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工厂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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